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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日期:2016-06-10 15:32:00

评定标准:高级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开展教育、教学等课题研究;有较强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科技开发项目研究能力,取得对经济建设或本专业教育教学有较大价值的成果;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或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能有效地组织和指导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在实践中重视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具备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在中职教育教学中起骨干作用。能较好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等)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辅导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的。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19921231日前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护理、舞蹈、体操、杂技等特殊专业教学的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担任学校专业科(组)长或属于学校专业骨干教师,大学专科毕业4年以上,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六)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研究生班毕业或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其中1门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并按教学计划的要求组织课堂教学、社会调查,指导实习实训。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辅导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三、主持或主要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每年承担校级以上教学公开课1次(须提交公开课教案2篇)。

四、专业教师应在学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每两年要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工作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绩。

六、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良好以上。

七、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考核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教学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或获得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推动产学结合成绩显著,并获得自治区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通过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鉴定或结题审批,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

四、教师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五、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市(厅)级一等奖。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第一款,同时具备二—四款之一者:

一、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公开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1部,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并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1篇。

三、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所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近五年以来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主持教育教学科研或科技项目取得重大成果,获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二、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获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三、具有博士学位,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高级讲师书面鉴定),继续该领域研究,并有较大进展者。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学术专著增加1部,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增加2篇。艺术类增加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五、研制开发或推广应用科技新成果成绩显著,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六、在各种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或参加全国各类比赛获前6名,参加自治区级各类比赛获得前3名。

七、独立指导或作为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全国性专业技能比赛获一等奖或前3名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代表作必须是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

(五)“双师型”指已取得讲师资格,并同时具有其他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中级技能以上等级者。

(六)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中等职业学校讲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掌握教育理论,熟悉中职教育及本专业教学规律和教材教法,教学中重视实践环节、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良好效果;具有较好的从事教育和教学改革、参与科技开发项目研究及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公开发表有一定水平的本专业科技、教学论文或科技实验报告;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本专业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等)从事教育、教学、实习实训、辅导员及相关管理工作,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任现职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大专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县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1门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课程的讲授工作,并按教学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社会调查。

二、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含指导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工作任务),专任教师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240学时。兼任行政管理工作的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免:担任校级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80学时;担任中层领导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20学时;担任辅导员及兼职管理人员年均授课时数不少于160学时。

三、参与校级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项目(课题),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较高水平的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

四、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二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实践,其他教师有带领和指导学生到工厂、企业、事业单位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或社会调查的经历,并取得良好成效。

五、任现职以来必须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3年以上(含专兼职团干、专兼职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六、具有“双师型”资格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研究,独立撰写有较高水平的教学论文或教学总结,或取得过市(厅)级以上有关教学奖励。

二、使用现代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或开展产学结合活动成绩显著,并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奖励。

三、参与科研或科技开发,成果通过市(厅)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的鉴定,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四、教学、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三等奖以上。

五、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或指导学生参加市(厅)级以上各类教育教学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六、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省(部)级三等奖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编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或译著1部。

二、撰写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提交规定的申报材料者,可申报中等职业学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凡冠有“以上”,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术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

(五)最后学历的专业与申报学科不相符时,至少应在该学科岗位任教三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