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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日期:2016-06-10 15:33:00

评定标准:高级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实验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参与有较大应用价值和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具有担任本学科重大实验工作的能力,能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技术问题,参加实验课题研究与技术开发,并取得有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实验经验丰富,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或实验教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和实验教材;具有指导和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从事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三、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7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成绩合格(县级考C级)。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的第一款和第二、三、四款中的两款: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主持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主持设计与建设新的实验室,或在改进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性能方面成绩显著。
    三、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研究开发工作,并取得多项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研工作,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著作(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四、指导或培养研究生、或青年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成效。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效果好,在实验研究上有较深的造诣,并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以上实验教学研究论文;或获得过自治区级以上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
    三、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及其他专业奖项,或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三等奖以上1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
    四、独立承担过重要实验装置的研制,或成功设计、改进关键性实验技术和装置,已投入使用,效果良好。
   五、参加或指导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比赛或学科竞赛,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或市(厅)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2篇(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报者至少有1篇论文发表在国外权威刊物、国内核心期刊或广西优秀学术期刊上)。
    二、公开出版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1部,并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具有博士学位不具备工作资历条件但特别优秀的,以上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
    一、具备下列条件1项以上:
    (一)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星火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二等奖以上。
    (三)获市(厅)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以上。
    (四)具有博士学位,在所学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的成果已被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完成人,2位同行研究员或教授书面鉴定)。

(五)获全国优秀教师或自治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
    二、具备下列条件2项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或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或教学成果奖或其他省(部)级专业奖三等奖以上。
    (三)在公开发行的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权威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在第九条要求的基础上,增加2篇(独立完成或第一作者)。
    (四)在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中成绩显著,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或作为主要负责人的实验室通过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估并被自治区级主管部门评为先进实验室。
    (五)在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经营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直接解决生产建设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直接经济效益为年纯利润3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实验系列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著作)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五)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 ,需提供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中的期刊;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中的期刊;3.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组织专家评选的广西优秀期刊中的科学类期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验系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实验师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有熟练的实验技能和技巧,能独立设计实验项目,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取得一定价值的技术成果;掌握实验教学规律,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参加编写实验教材和教学参考书,实验教学效果好;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有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人才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中学从事实验教学、实验研究、实验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和有关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2年者;受记大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处分未满5年者。

二、申报中有伪造学历、资历、成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者,从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造假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课程考试合格成绩,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
    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并系统学习4门本科或硕士主要课程,经考试合格,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成绩合格。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或政府人社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或科研机构有关实验项目的要求),能够独立规划实验(教学)项目、设计实验方案,能承担实验课程的教学或指导实验。
    二、参加过实验室的建设工作,或编写、修改过职责范围内的实验工作计划和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三、参加过科研工作并有科研总结报告,或发表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研究报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工作量,年度实验工作质量评估或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实验教学或实验准备效果良好,独立撰写1篇以上实验研究论文或实验教学总结,或获得过校级以上有关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奖励。
    二、参与完成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
    三、独立设计过2个以上实验项目,并在教学中使用2年以上,效果良好,或加工、改进实验技术和装置,取得较好的成绩。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独著或第一作者),或出版著作(或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1部。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评审条件者,可申报实验系列实验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三、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四、本资格评审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条件和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专著)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资格评审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论文、著作的要求:

“著作”是指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或教材(含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独著、主编或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