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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学校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试行)

日期:2012-03-07 00:00:00
    为切实做好我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试行)》(南劳社字〔2009〕33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南府办〔2010〕1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我校学生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享受学生普通门诊医疗保险的对象为我校南宁校区参加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第二、南宁校区学生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为南宁校区医务室,参保学生出现感冒、发烧等一般性疾病时,可在医务室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门诊医疗基金统筹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门   诊医疗费),通过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每年个人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门诊统筹基金使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
    第三、在校期间,除海丽教学点的学生可就近到南宁市第二医院就诊外,其余的学生需要转诊到校外就医的必须经校医务室同意并开具转诊证明。未经许可私自在校外就医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属于我校学生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第四、在寒暑假、实习期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校外急诊患病的,可选择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五、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的支付范围参照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可支付范围的普门医疗费用执行。
    第六、在我校医务室普通门诊就医的学生,必须出示身份证(无身份证的提供身份号)或学生证,无身份证或学生证的学生就医一律按自费处理。
    第七、参保学生在我校医务室就医发生的符合报销规定的门诊医疗费,按30%的比例直接在刷卡收费时予以报销。
    第八、参保学生在校外医保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属于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并索取票据,写好报销申请后由班主任审核签字,主管领导审批,再携相关资料到校医务室进行审核(每周五下午为审核时间),最后到财务科办理门诊医疗报销审核手续(每周三下午为报销时间),所发生的费用按30%的比例予以报销,报销相关资料如下:
   1、学校医务室开具的转诊证明;
   2、如在寒暑假、实习期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校外急诊患病的,需提供本人就诊说明书,内容包括在校外就医的原因、时间、地点及医院;
   3、门诊病历;
   4、费用收据(就诊发票);
   5、校医室出具的核销单据。
    第九、医疗保险不能支付费用的项目包括以下几项: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镜费(包括验光)以及其他杂费项目。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推拿按摩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
   4、各种体检费用、预防服药及预防接种费。
   5、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费用。
   6、因违法行为、违反校纪校规、打架斗殴、酗酒、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的门诊药费以及不属于南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均不属于我校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报销范围。
    第十、每生每年最高报销限额为人民币200元(包含在校内门诊、校外医保定点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参保的学生,除普通门诊可报销部分费用外,根据南劳社字([2010]122号)文件精神,可以享受15种门诊大病、意外伤害(门诊)以及住院的医疗保险待遇。
   1、15种门诊大病(包括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银屑病、怕金森氏综合征、肝硬化、慢性充血性心衰、脑卒中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各种恶性总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需在自己选定的定点医院申请取得“门诊大病治疗卡”后持“门诊大病治疗卡”和身份证在该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凭“门诊大病治疗卡”上的个人编号直接在该医院直接结算。
   2、意外伤害和异地住院在就诊的医保定点医院治疗并自费结算,然后到南宁市医保中心报销。
   3、普通住院持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身份证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凭社保基金专用收款收据和本人身份证明直接在医院结算。
    第十二、学生不得借用他人医保号在校医务室就医,一经发现,取消双方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待遇半年。
    第十三、未尽事宜随学生医保政策的变动而调整。其他参照南宁市医保中心《参保学生就医须知》。
    第十四、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