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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学校损坏公共财物的赔偿制度

日期:2014-06-18 00:00:00

(一)学校一切公共财产及设备等未经主管校长批准,均不准任何人自行拆毁或丢弃,违者加倍赔偿。

 (二)教室、寝室公共财物如有故意损坏或因嘻闹等原因引起的损坏,凡能追查出直接责任者均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均由本室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三)因嘻闹、肇事或故意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以及引起的后果由其直接责任者按原价负责赔偿,或由直接责任者和间接责任者共同赔偿,并报学生科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四)因使用大功率电器引起的电源、线路损坏由直接责任者赔偿并给予纪律处分,如无法追查直接责任者,则由本室或本楼层的全体人员共同负责赔偿。

(五)对损坏学校花木的按其原价由损坏者赔偿,因私拿学校花木除责其交出花木外还处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对能检举、揭发他人故意损坏公物,而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检举揭发人通报表扬以资鼓励。

(七)赔偿金额由总务科、学生料、班主任共同商量决定,由总务科填制损坏公物赔偿单,由学生科或班主任责成赔偿人负责赔偿,并办妥有关财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