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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卫生学校公共场所安全卫生制度

日期:2014-06-18 00:00:00

(一)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实验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

(二)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三)  保持教室、阅览室、餐厅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四)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五)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实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六) 体育场地要经常检查场地设施,发现设施损坏应及时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七) 学校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八)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校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九)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严格按规程操作设备设施。

凡违反本规定的科室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