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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第三期(2012-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实行定点管理的通知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2-06-21 08:56:09 查看次数:947 次
市直各单位,各定点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2-2013年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办〔2011〕183号)的有关规定,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政采中心)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了我市第三期(2012-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供应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采购内容 (一)采购范围:本期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的具体品目分为木制综合家具类、钢制综合家具类和钢木综合家具类三类,包括办公桌椅类、计算机桌椅类、阅览室桌椅类、餐厅桌椅类、排椅类、沙发类、茶几类、柜类、屏风类、床类、货架、板式公寓家具类等小额办公家具。 (二)限额标准:凡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采购(年度)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办公家具,均应到本次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如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从非定点供应商处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同意。 (三)本期定点采购的有效期: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 (四)本期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及其价格优惠率、供货网点、联系方式等详见《南宁市第三期(2012-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一览表》(附件1)。 二、定点采购办理程序 (一)采购人在获得南宁市财政局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申请表后,对需采购的家具自行在定点供应商中进行比较、选择,并与最终确定的定点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格式见附件2),采购人可直接到销售网点或售后服务机构处进行采购,由销售网点或售后服务机构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采购人在具体采购过程中,必须采购对应家具分类中标供应商的产品,不允许跨分类采购,如违规采购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办理结算资金的拨付。 (二)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成交供应商登录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录入成交产品信息(信息内容包括类别、品目、规格、数量和材质等)及成交价格(包括单价、优惠率等)。该信息将对外公示,供政府采购当事人参考及财政部门监督。 (三)成交供应商在网站上录入成交信息后,直接打印自动生成的成交清单一式三份。货物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各自留存一份。 (四)采购人在货物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https://219.159.82.182)”提出支付申请,上传从南宁政府采购网下载的PDF格式的成交清单和合同,经审核完结后采购人需打印出《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加盖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后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货款,市财政局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开具销售发票。采购人应将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会计凭证一同入账。 三、监督管理 (一)市财政局、市政采中心将对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定点供应商有违约行为或采购人有不合理要求的,采购人或定点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市政采中心反映,由市政采中心根据协议(合同)及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理;涉及到违法行为的,应同时向市财政局书面反映,由市财政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政府采购指定的媒体及南宁政府采购网、南宁市财政局网站上公布处理结果。 (二)在定点采购有效期限内,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政采中心可根据其情节轻重不予退还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暂停或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小额家具定点供应商,除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家具定点采购活动。 1.无正当理由拒绝供货,遭采购人投诉的; 2.擅自抬高货物的市场价或未按中标价格优惠率给予优惠的; 3.未能及时或按指定地点供货的; 4.提供的货物或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的; 5.不按时向采购人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的; 6.不按要求在网站上发布或更新产品信息的; 7.销售现场没有按照投标承诺预算控制标准价格范围内固定摆放产品、产品价格未明码标价的; 8.向采购人提供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弄虚作假,不积极配合市财政局或市政采中心在履约监管过程中的各项合理要求,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10.因违法违规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经营资格的; 11.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采购人应依照本通知要求及时申请支付采购款项,且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因拖欠货款等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人自负。 四、其他事项 (一)定点采购协议、合同格式、优惠率以及定点供应商联系方式等信息,请登录“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查询和下载。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价格等信息发生变动的,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与采管办(电话:2189091)或市政采中心(电话:5555260)联系。
附件:1.《南宁市第二期(2012-2013年)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一览表》 2.《2012-2013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1 南宁市第三期(2012-2013年度)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一览表 一、木制综合家具类:
二、钢制综合家具类:
三、钢木综合家具类:
附件2 2012-2013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 定点采购合同(格式)
甲方: (采购人) 乙方: (定点供应商或定点供应商授权的代理商)
甲、乙双方根据2012-2013年度南宁市本级预算单位小额办公家具定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NZC2011-3135A)的结果,经协商一致,签订此合同。 一、采购内容及合同金额
二、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2.1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为 年 月 日前。 2.2 交货地点为 。 2.3 乙方负责将货物免费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并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免费安装。 三、验收 3.1 甲方应在货物到交货地点安装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场。 3.2 甲方对乙方所交付货物依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予以签收;验收不合格的,退还乙方,后果由乙方负责。 四、货款支付 4.1 乙方登录南宁政府采购网(www.purchase.gov.cn)录入成交产品信息(包括类别、品目、规格、数量和材质等)及成交价格(包括单价、优惠率等),直接打印自动生成的成交清单一式三份。货物验收合格后,甲方和乙方应在验收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并各自留存一份。 4.2 甲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应登录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系统(https://219.159.82.182)”提出支付申请,上传从南宁政府采购网下载的PDF格式的成交清单和合同,经审核完结后采购人需打印出《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加盖公章、银行预留印鉴后送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货款,南宁市财政局按财政直接支付程序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4.3 10万元以上(含10万)30万以下(含30万)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与甲方在签订合同前,应将合同金额3%交至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集中采购中心出具履约保证金收据,收据复印件作为合同一部分在向南宁市财政局申请支付时需上传扫描件至政府采购管理系统作为备案。合同履约完毕,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质量和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经验收合格,质保期满后中标供应商持质量保证金退付意见书、政府采购合同及履约验收证明到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办理退付手续,集中采购中心将在收到完整且合格的退付申请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无息退还。 4.4 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正式的销售发票并送达甲方。甲方应将发票和验收单作为原始会计凭证一同入账。 五、违约责任 5.1 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逾期验收的,乙方可向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5.2 甲方无正当理由在验收签收后5个工作日内不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的,乙方可向南宁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处理。 5.3 乙方逾期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十个工作日不能交货的,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5.4 乙方违约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由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赔偿金额;不足弥补损失部分,由乙方继续承担。 六、合同生效及其他 6.1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6.2 本合同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6.3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甲方: 乙方: 授权经办人: 授权经办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广西南宁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